
鋰電池無論是在個人消費品,還是在工業生產、運輸等行業都得到了廣泛運用。尤其是在日常生活中,幾乎處處可見鋰電池的身影,像我們使用的手機電源、電動車電源、充電寶以及常見的電動園林工具、自動掃地機器人等都含有鋰電池。
一方面鋰電產品給我們生活帶來了便利,另一方面由于產品特性,鋰電池存在較大的潛在危險,隨之而來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,而且相比其他事故發生時間更短、更難完全撲滅,會造成重大的人身財產損害。
鋰電池的分類
第一類是單獨運輸的鋰電池。
鋰電池作為一類由鋰金屬或鋰合金為正/負極材料、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,可分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。鋰金屬電池內含金屬態的鋰,通常是不可以充電的,而鋰離子電池不含金屬態的鋰,是可以二次充電的。在單獨運輸時,它們對應的UN編號是3090和3480。
第二類是與設備一起運輸的鋰電池。
在實際貿易運輸時,鋰電池經常會與設備放在一起共同運輸,主要有兩種情形。一種是電池安裝在設備中,另外一種是電池與設備包裝在一起。不管是上面哪種情形,根據是否含金屬態的鋰,分別對應的UN編號是3091和3481。
第三類是鋰電池驅動的設備或車輛。
近年來,各類含有鋰電池為動力的新能源車輛層出不窮,包括自行車、汽車、平衡車等等。國際海運危規為這類產品分配了UN編號3171。
出口鋰電池及鋰電設備包裝要求
國際海運危規《危險貨物一覽表》包裝導則P903條款中提到了下面幾個要求。它是按照產品類別不同劃分的,該導則適用于UN3090,3091,3480和3481項下相關貨物。
1.包裝在容器中的電池或電池組,應該采取保護措施,防止電池或電池組因在容器中的移動或位置變化而造成損壞。
容器必須達到II類包裝的性能指標。對于總重在大于等于12千克的,采用堅固、耐碰撞外殼的電池或電池組,以及這類電池或電池組的集合,還需要有堅固的外包裝、保護外罩、托盤或其它搬運設備。同樣,這種電池或電池組也要固定不能意外移動,電極不得承受其它堆放物品的重量。
2.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電池或電池組,除了它的容器必須達到II類包裝的性能指標,設備必須固定,不得在外容器中移動以外。電池或電池組還要完全被包裹。
3.裝在設備中的電池或電池組,除了滿足前面的要求以外,應該有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意外啟動的措施。同時還要防止電池或電池組短路。
4.當包件中含有設備中的鋰電池和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鋰電池的組合時,包裝上應標記“與設備放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UN3091或鋰離子UN3481”。如果一個包裝中同時含有鋰離子電池和鋰金屬電池,則該包裝應按照兩種電池類型的要求同時進行標記。
除國際海運危規包裝導則P903中的幾個要點以外,還有以下幾個檢驗監管重點需要關注:
一是不管是鋰離子電池組,還是裝在設備中或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離子電池組,都必須在容器外標明瓦特-小時比率。
二是鋰電產品不適用限量包裝,也不適用可免除量包裝。
三是包件必須張貼鋰電池專屬的標記或標志。符合188條款的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件使用“矩形標記”。其它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件使用9類危險貨物“菱形標志”。但不排除部分國家地區要求兩個標志同時張貼,只要企業提供情況說明即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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